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摘要

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摘要

一、基金筹集标准

    2011年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230元标准筹集,其中各级财政补助200元,农民个人缴纳30元。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重新参合的要收取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合费用。
二、基金用途 

    2011年新合疗基金全部为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
三、补偿模式

    全市统一为:住院补偿+慢性病补偿+门诊统筹补偿。
四、住院补偿

    1、全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统一为180元(凤县、千阳县、太白县、麟游县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85%。
    2、县区妇幼保健院及二级以下厂矿、专科、民营医院起付线统一为300元(凤县、千阳县、太白县、麟游县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按70%。
    3、各县区医院、中医医院、二级厂矿医院起付线统一为400元(凤县、千阳县、太白县、麟游县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70%。
    4、市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二级医院起付线为800元(市康复医院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50%。
    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统一为1500元,补偿比例45%。
    6、 因急诊在市境外住院及外出打工住院者,住院总费用下调20 %后,剩余80%费用按市上规定的同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执行。
    7、参合农民本人因患肿瘤(需放、化疗的)、白血病、尿毒症(需要透析的)、精神病,一年内多次在同一定点医院住院,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进行补偿。
    8、住院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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