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

一、简化参保登记手续  
1、学生儿童首次参保登记时只需提供户口薄、照片即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户口未发生变动的居民续保缴费时只需提供上一年度缴费收据。
3、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身份由学校审核,原则上只要求提供学生证或身份证号即可。
二、降低学生儿童缴费标准 
    缴纳2010年医疗保险费时,学生儿童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元。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儿童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三、提高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基金支付比例平均提高5%。
四、将意外伤害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将除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情况所致伤病以外的意外伤害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意外伤害住院,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学生骨折、关节脱位、气管异物纳入门诊意外伤害统筹范围。因意外伤害引起上述疾病在门诊治疗时,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50%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以上新政策从2010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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