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康复医院新农合政策

宝鸡市康复医院新农合政策

1.基金缴费

年度

筹资标准

各级财政补贴

农民缴纳

2008

90

80

10

2009

100

80

20

2.补偿模式:住院补偿+慢性病补偿+门诊补偿。
3.新农合住院报销需要的资料:
(1)参合患者身份证、(2)户口本、(3)合疗证、(4)当年参合缴费发票。
4.住院报销补偿:市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为800.00元。市级二级医院600.00元。市康复医院:起付线为300.00元,报销为扣除起付线及自费部分后按40%比例补偿(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太白县按35%补偿)。
5.参合农民本人因患精神病,一年内多次在同一定点医院住院,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进行补偿。
6.家庭帐户报销凭证在(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使用,可以抵缴门诊看病的检查费、药品费以及住院的自付费用。
7.参合患者因伤(或特殊原因)住院,经首诊医师和医院合疗科审核,不能明确界定是否补偿时,患者回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县区合疗办),持村委会出具的伤因证明(盖村委会红印公章;村委会主任签名并留联系电话),按程序审核补偿、执行经治医院补偿标准。
8.急诊抢救病人24小时内转入住院后,急诊抢救时发生的抢救费用纳入住院补偿。
9.参合农民在定点医院住院后,所在医院无检查设备,因病情需要,经所在医院审批,在其它有条件的定点医院所做检查的费用,纳入所在医院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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