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一、毒、麻醉、精神药品及毒性中药的品种范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管理法》、及《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制剂室必须设有毒、麻醉、精神药品专用柜。指定专人启用,调配、分发和保管,取用后立即加锁。
  三、药库必须建立毒、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帐册。各制剂室必须建立毒、麻醉、精神药品逐日消耗,专册登记,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处方分类装订、单独保存。
  四、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麻醉药品专用处方。调配与发药时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实习人员不得单独调配。
  五、毒、麻醉、精神药品用量,必须严格掌握处方限量:毒药每次处方计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麻醉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精神药品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六、经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病人,确需麻醉药品时,门诊病人应持有医疗诊断书和《麻醉药品专用卡》,住院病人主治医师填写专用卡后报医教处批准,病人凭卡和麻醉药品处方,交换空安瓿取药,死亡停药缴销专用卡。
  七、临时调配及制剂称取毒、麻醉、精神药品时,均需经第二者检查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以示负责。
  八、毒、麻醉、精神药品标签,应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调配及配制制剂需用毒、麻醉、精神药品时,所使用的衡器及用具,必须刻度精确,称量准确,用后均需认真清洗干净,放回原处。
  十、各调剂室应定期到有关科室检查毒、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十一、外出执行临时任务,确需携带毒、麻醉、精神药品时,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可预领一定基数,严格掌握使用,完成任务后凭处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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